1)有關部門適時對FZ/T01057.3-2007《紡織纖維鑒別試驗方法第3部分:顯微鏡法》進行修訂,以免給相關各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惑和糾紛,如:客戶基于自已產品進入市場后順利銷售的需要,要求在檢測報告中定性具體再生纖維素纖維名稱,如果檢測部門不在報告中定性某種再生纖維素纖維,客戶就會說“在某某檢測部門能定出具體再生纖維素纖維名稱,你們這里為什么不行?”,又如:有的檢測部門給出了具體再生纖維素纖維名稱,且相應產品上據此標注為具體的再生纖維素纖維,其他檢測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其外觀形態與FZ/T01057.3-2007《紡織纖維鑒別試驗方法第3部分:顯微鏡法》的附錄B中所列各種纖維的橫截面、縱面形態特征及附錄C中所列各種纖維的橫截面、縱面形態顯微照片均不相符,此時該如何判定其纖維成份含量合格與否呢?所以,有關部門有必要對FZ/T01057.3-2007《紡織纖維鑒別試驗方法第3部分:顯微鏡法》進行修訂。在修訂時,建議保留天然纖維部分,僅對化學纖維部分加以說明,具體的說明的內容為“各種化學纖維外觀形態的描述和顯微圖片均為參考的特例,不排除具體的化學纖維有其他種類的外觀形態。”
2)在FZ/T01057.3-2007《紡織纖維鑒別試驗方法第3部分:顯微鏡法》未修訂前,有關部門以合適的方式作一個統一規定:各檢測部門或機構在檢測報告中對于再生纖維素纖維,除能以科學的方法確認或具有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的新型再生纖維素纖維、普通粘膠纖維、銅氨纖維、醋纖、三醋纖可以給出具體再生纖維素纖維名稱之外,其它各種新型再生纖維素纖維統一定性為“其他再生纖維素纖維”。(說明:“其他再生纖維素纖維”區別于“普通粘膠纖維、銅氨纖維、醋纖、三醋纖”,因為依據《紡織纖維鑒別試驗方法 第四部分:溶解法》(FZ/T01057.4-2007)可通過化學試劑將銅氨纖維、醋纖和三醋纖區分開來)。
3)生產企業、商業企業在相關產品上標注纖維成份含量時,只能在能確認并能向相關各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前提下可以標注具體再生纖維素纖維名稱,否則,標注“其他再生纖維素纖維”為妥。
4)檢測機構在必須對纖維成份含量的檢測結果作出合格與否的結論時,如果再生纖維素纖維原標注為某種具體的再生纖維素纖維如“棉30.5%,莫代爾69.5%”,只要該樣品中纖維成份的檢測結果為棉和再生纖維素纖維,且其含量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可直接依據《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FZ/T01053-2007)的規定直接下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如:檢測結果為“棉28.0%,其他再生纖維素纖維72.0%”,此時依據《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FZ/T01053-2007)的規定,判定其纖維成份含量合格。
5)相關部門盡快建立各種不同再生纖維素纖維的圖譜庫,因為每一種再生纖維素均是由特定的高分子聚合物組成的,不管外觀形態如何改變,其分子結構是一定的,其圖譜就是唯一的。同時制定相應的行之有效的且被廣泛認可便于操作的檢測方法標準,以使全國各有關檢測部門或機構的纖維定性準確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