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號:26(RE-2012)/2009-14
新德里,2012年11月30日
主題:關于棉花出口(關稅號5201和5203)登記程序及條件的修正案
1.根據1992年外貿法案第五章以及2009-14外貿政策的規定,中央政府特此對2012年10月1日發布的17號公告中關于關稅號為5201及5203棉花出口登記的程序及條件做出以下修正,即日起生效。
2.棉花出口登記需符合以下條件:
(1)出口登記證(RC)由印度外貿總局(DGFT)指定的10個地方當局進行發放,分別是艾哈邁達巴德、班加羅爾、金奈、新德里CLA、海得拉巴、加爾各答、盧迪亞納、孟買、古吉拉特及維薩卡帕特南。
(2)每個出口商單次申請出口登記的棉花數量最多為30000包(5100噸),上年度出口棉花數量未達到3000包(510噸)及尚未出口過棉花的貿易商單次申請出口棉花的數量不能超過3000包(510噸)。在已裝運完成出口登記證數量50%的情況下,貿易商可再次提交新的申請。提交新申請時,需附上當前裝運棉花的裝運憑證。
(3)為便于計算,建議已持有出口登記證(RC)的貿易商再次申請出口登記時,數量應約到十位。RC發放單位以千噸計數。
(4)出口登記證書不再進行復核。
3.該修正案將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出口登記證的上限由10000包(1700噸)增加至30000包(5100噸);
(2)出口商可申請多個出口登記證(RC);
(3)新增盧迪亞納、古吉拉特及維薩卡帕特南三個地區發放棉花出口登記證;
(4)RC發放以MT(千噸)為單位進行發放。
(AnupK.Pujari)
印度外貿總局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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