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美歐乙二醇等征反傾銷稅
近日,商務部發布公告稱,自1月28日起,我國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對上述產品征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繳納9.3%~18.8%的反傾銷稅。 應國內產業的申請,商務部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對上述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并于2012年7月27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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