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減免出口紡織服裝產品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通知
財綜[200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的意見》(國辦發[2008]135號)的規定,現就減免出口紡織服裝產品檢驗檢疫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出口紡織服裝產品按現行征收標準的70%收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具體實施減免的出口紡織服裝產品目錄見附件。 上述減免規定執行期限暫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件:減免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出口紡織服裝產品目錄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質檢總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減免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出口紡織服裝產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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