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企業環境守法導則》摘要(一)
印染企業將面對環保高壓紅線 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印染企業環境守法導則》(以下簡稱《導則》)。《導則》針對全國范圍內新、改、擴建以及現有的紡織印染企業,從立項建設到日常管理全過程,引導和規范印染企業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導則》總共91頁,信息量非常豐富,為此本報記者對《導則》進行了梳理摘要。 為什么出臺《導則》? ●提高印染企業守法的能力和水平 ●發揮企業環保的積極性 《導則》制定是為提高紡織印染企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能力和水平,使紡織印染企業從立項建設到日常管理,都能主動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同時,維護紡織印染企業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其保護環境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內部環境管理體制與機制建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降低環境違法風險,實現企業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紡織印染行業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環境管理能力,服務紡織印染企業科學發展。 哪些企業適用《導則》? ●國內新、改、擴建的印染企業 ●現有的紡織印染企業 《導則》主要包括紡織印染企業環境守法工作的術語和定義、守法依據、基本環境法律權利和義務、產業政策及行業準入條件、紡織印染建設項目環境守法、污染防治及環境應急管理、環境管理制度、企業內部管理措施、主要環境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本導則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新、改、擴建以及現有的紡織印染企業。 《導則》解釋了哪些術語? ●給17個行業術語進行了定義 《導則》給17個行業術語進行了定義。包括:印染、紡織品、前處理、燒毛、退漿、煮練、漂白、絲光、堿減量、浴比、染色、印花、整理、印染廢水、印染廢水回用、排水量、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20部法律 ●3條法規 ●14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2個標準和規范 《導則》中規定的內容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20部法律。3條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涉及了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14條。12個標準和規范包括:《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71-2009)、《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2008)、《印染行業準入條件》(工消費[2010]第93號)、《清潔生產標準紡織業(棉印染)》(HJ/T185-2006)、《紡織工業企業環保設計規范》(GB50425-2007)、《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SL204-98)、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 對印染企業有哪些明確限制? ●在風景名勝區等地不許新建 ●新改擴建要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 ●新鮮水取水量要達到規定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印染行業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工消費[2010]第93號),國家發改委發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對印染行業的準入條件作出了明確要求。 新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主要河流兩岸邊界外規定范圍內不得新建印染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印染生產企業要根據區域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依法通過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限期退出。缺水或水質較差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印染項目。 新改擴建印染項目要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采用污染強度小、節能環保的設備,主要設備參數要實現在線監測和自動控制。禁止選用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過5年以及達不到節能環保要求的二手前處理、染色設備。新改擴建印染生產線總體水平要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棉、化纖及混紡機織物印染項目設計建設要執行《印染工廠設計規范》(GB50426-2007)。 新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優先選用高效、節能、低耗的連續式處理設備和工藝;連續式水洗裝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熱能回收裝置;間歇式染色設備浴比要能滿足1∶8以下的工藝要求;拉幅定形設備要具有溫度、濕度等主要工藝參數在線測控裝置,具有廢氣凈化和余熱回收裝置,箱體隔熱板外表面與環境溫差不大于15℃。 現有紡織印染企業要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支持采用先進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設備工藝水平,凡有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的企業,必須結合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才可允許新改擴建。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印染項目限制類生產工藝和設備有:原毛洗毛用水超過20噸的洗毛工藝與設備;絞紗染色工藝;亞氯酸鈉漂白設備。淘汰類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落后產品有:輥長1000毫米以下的皮輥軋花機,鋸片片數在80以下的鋸齒軋花機,壓力噸位在400噸以下的皮棉打包機(不含160噸、200噸短絨棉花打包機);未經改造的74型染整設備;蒸汽加熱敞開無密閉的印染平洗槽;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國產和使用年限超過20年的進口印染前處理設備、拉幅和定形設備、圓網和平網印花機、連續染色機;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纖間歇式染色設備;使用直流電機驅動的印染生產線;印染用鑄鐵結構的蒸箱和水洗設備,鑄鐵墻板無底蒸化機,汽蒸預熱區短的L型退煮漂履帶汽蒸箱。 紡織印染企業要開發生產低消耗、低污染、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附加值的紡織印染產品。紡織印染企業應實行三級用能、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管理上有哪些具體要求? ●2014年1月1日起,重點監控企業要制訂自行監測方案 ●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按要求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每年12月15日前,領取申報表格 ●每年1月15日前,完成排污申報登記 為規范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督促企業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也為了方便企業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制訂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方案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監測點位、監測頻次、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方法和儀器、監測質量控制、監測點位示意圖、監測結果公開時限等。自行監測方案及其調整、變化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裝機總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向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監測內容主要包括水污染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廠界噪聲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有要求的,開展周邊環境質量監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監督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和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組織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污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具體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其污染物的排放及防治情況,并提供有關技術資料的制度。 所有排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于每年12月15日前領取相關的申報表格。 以本年度實際排污情況和下一年度生產計劃所需產生的排污情況為依據,如實地填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下一年度1月15日之前填寫完畢及時交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完成下一年度排污申報登記工作。 主要內容:(1)紡織印染企業排污的基本情況,包括排污者的詳細地址、法定代表人、產值與利稅、正常生產天數、繳納排污費情況、新擴改建設項目、產品產量、原輔材料等指標;(2)紡織印染生產工藝示意圖;(3)紡織印染企業用水排水情況,包括新鮮用水量、循環用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濃度與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區、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等項指標;(4)紡織印染企業廢氣排污情況,包括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污情況,包括:排放濃度、數量、廢氣排放去向及功能區、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等;燃料燃燒排污情況,如鍋爐燃料的類型、燃料的耗量等;(5)紡織印染企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處置與排放情況,包括各種固體廢物的名稱、產生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排放量等。 申報登記后,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地點、排放方式、噪聲源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固體廢物的儲藏、利用或處置場所等須作重大改變的,應在變更前15天,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征得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同意,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后3天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重大改變而未履行變更手續的,視為拒報。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在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時,應當寫明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需要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說明理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申報后,應當在1個月內予以批復,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視為拒報。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根據規定征收一定的費用。根據環境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排污者應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排污者按要求對污染物排放的數量、種類進行申報登記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核定。排污者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無異議的,由負責污染物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排污者應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公告,排污者對核定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排污者對復核決定有異議的,應先按照復核的污染物排放的數量、種類繳納排污費,同時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排污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收費通知單”,排污者在接到通知單7日內繳納排污費,對不按規定繳納者,責令限期繳納,對拒不履行繳費義務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征收。 污水排污費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7元(地方排污費征收標準高于國家標準的應執行地方標準)。對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計算排污費征收額(可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監督性監測、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數法)。計算公式: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廢氣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物當量計算征收(可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數法),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6元(地方排污費征收標準高于國家標準的應執行地方標準),對每一排放口征收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計算排污費征收額(地方排污費征收標準高于國家標準的應執行地方標準)。利用公式: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排污費減免的條件。排污者遇臺風、火山爆發、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以及因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火災、他人破壞等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排污費的減免。但對于在不可抗力發生時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排污者排污費不予減免。申請減免排污費最高數額不得超過1年的排污費應繳額。排污者在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后的30天內,向所在地的財政、價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減免排污費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括排污者名稱、減免理由、減免數額、減免期限等。 排污費的緩繳。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正在申請減免排污費的排污者,市級以上財政、價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正在批復減免排污費期間的排污者,由于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的企業可以緩繳排污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且在批準緩繳后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接到緩繳排污費申請之日起7日之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排污者。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 排污單位自行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由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監督運營單位正常運行;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排污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機構的現場監督檢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 排污企業應依法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環保部門網站、企業網站、新聞發布會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環境信息。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采取自愿公開與強制公開相結合。國家鼓勵企業自愿公開以下環境信息:企業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企業年度資源消耗總量;企業環保投資和環境技術開發情況;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處理、處置情況,廢棄物產品的回收、綜合利用情況;與環保部門簽訂的改善環境行為的自愿協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等。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重點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須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公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信息。企業不得以保守商業秘密為借口,拒絕公開上述環境信息。 紡織印染企業排污單位的污水排放口,廢氣排放口,噪聲排放源和固體廢物儲藏、處置場所應適于采樣、監測計量等工作條件,排污單位應按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立標志。 企業內部管理如何完善? ●建立企業環境管理臺賬和資料 ●確定1名領導任環管總負責人 ●設置專兼職的企業環境監督員 按照“規范、真實、全面、細致”的原則,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和資料。內容包括:適用于本企業的環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性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三同時”驗收資料,企業環境保護職責和管理制度,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排污申報登記表,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物處理裝置日常運行記錄、治污輔助藥劑購買復印件及使用臺賬、治污設施檢修停運申請報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和監測記錄報表,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處置量,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和利用設施的運行管理情況,工業固體廢物委托處理協議、危險廢物安全處置五聯單據,防范環境風險的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急演練組織實施方案和記錄,突發環境事件總結材料,安全防護和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記錄,企業環境管理工作人員專業技術培訓登記情況;環境評價文件中規定的環境監控監測記錄,企業總平面布置圖和污水管網線路圖(總平面布置圖應包括廢水、廢氣污染源和排放口位置等)。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分類分度裝訂,資料和臺賬完善整齊,裝訂規范,排污許可證齊全,污染物處理裝置日常運行狀況和監測記錄連續、完整,指標符和環境管理要求。環境管理檔案有固定場所存放,資料保存應在3年及以上,確保環保部門執法人員隨時調閱檢查。 企業環境綜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企業環境保護規劃與計劃,企業污染減排計劃,企業各部門環境職責分工,環境報告制度,環境監測制度,渣場環境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制度,環境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等。 企業環境保護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企業環境保護設施設備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臺賬制度,環境保護設施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等。 企業環境應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環境風險管理制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報告制度,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和有關專項環境應急預案等。 企業環境監督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企業環境監督員工作職責、工作規范等。 企業內部環境監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環境保護設施設備運轉巡查制度等。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保管和貯存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制度等。環境管理制度以企業內部文件形式下發到車間、部門。 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環境管理體系企業應明確設置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企業領導、環境管理部門、車間負責人和車間環保員組成的企業環境管理責任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企業環保情況報告會和專題會議,專題研究解決企業的環境保護問題,共同做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企業確定1名主要領導擔任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其職責主要包括:在企業內全面負責環境管理工作,制定企業環境戰略和總體目標;監督、指導企業環境監督員或其他環境管理人員的工作,審核企業環境報告和環境信息;組織制定、實施企業污染減排計劃,落實削減目標;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建立并組織實施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救援制度。 雖然不同紡織印染企業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上的理念和做法存在差異,但是其環境管理機構的職責和目標應該基本一致。包括:制定企業環境戰略和總體目標;組織開展企業環境工作及部署相應計劃;完善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建設;督促紡織印染企業各個環節的污染防治工作;檢驗企業環境工作成果,發布企業環境報告等。 企業應根據企業規模和污染物產生排放實際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專兼職的企業環境監督員或其他環境管理人員。其職責主要包括:制訂并監督實施企業的環保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推動企業污染減排計劃實施和工作技術支持;協助組織編制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及“三同時”計劃;負責檢查企業產生污染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及存在環境安全隱患設施的運轉情況;檢查并掌握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負責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削減工程進展情況以及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實現情況,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并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協助開展清潔生產、節能節水等工作;組織編寫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并進行處理;負責環境統計工作;組織對企業職工的環保知識培訓。 廢氣、污水等處理設施必須配備保證其正常運行的足夠操作人員,設立能夠監測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驗室,配備化驗人員。鼓勵企業自律,主動發布環境報告、公開環境信息、填寫自愿減排協議和在區域內構建合理的上下游產業鏈等。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更多紡織專業資訊,關注錦橋紡織網微信公眾號。微信搜:錦橋紡織網 |